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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星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