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星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