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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刑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谢某、朱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谢某,朱某甲,张某,殷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刑终字第122号原公诉机关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谢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9月7日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朱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殷某。2006年5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朱某甲、张某、殷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嘉善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11月上旬,被告人谢某、朱某甲经商议后在嘉善县天凝镇杨庙社区麟溪路东厍桥北桥堍东侧第二间店面开设赌场,以牌九牌形式供社会不特定人员在其中赌博并抽头谋利。两被告人并纠集被告人张某(系被告人朱某甲的妻子)为赌场抽头、被告人殷某为赌场触角及日常管理、被告人陈某为赌场望风,后于2012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自2012年11月上旬到12月8日,被告人谢某、朱某甲共计抽头获利15000余元。被告人殷某、陈某个人非法获利均约为1000余元。原判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系主动归案,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殷某、陈某系被动归案,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认为,被告人谢某、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殷某、陈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朱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殷某、陈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殷某、陈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人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五、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六、从张某处扣押人民币950元,从殷某处扣押人民币1165元及作案工具牌九一副,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向被告人追缴。上诉人陈某提出:其年纪大,且身患高血压,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过重,故请求二审对其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人谢某、朱某甲、张某、殷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有参与赌博的董海根、孟卫忠、邹盛友等十余人和证人李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人谢某、朱某甲、张某、殷某也均有供述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证,并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故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谢某、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殷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谢某、朱某甲系主犯;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殷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永强代理审判员  张 筱代理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