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运河路北、郑州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庆涛,董事长。被告哈尔滨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号。本院在受理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35元,减半收取1131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受朋审判员 宋秋香审判员 张立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