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347号原告吴某某,女,193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轶,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丙,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如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喜建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