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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刘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负责人陈南欢。委托代理人刘和,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秋波,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刘平,女,汉族,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8462.19元、利息及其他费用2237.09元以及8462.19元从2012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63.4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周 森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善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