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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杭州振兴锅炉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宏欣电泳阳极氧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振兴锅炉容器设备有限公司,奉化市宏欣电泳阳极氧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杭州振兴锅炉容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萍。委托代理人张建齐、徐佳侃。被告奉化市宏欣电泳阳极氧化厂。法定代表人舒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振兴锅炉容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人民币226元,由原告杭州振兴锅炉容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XX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