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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宝鸡春晖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宝鸡春晖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春晖旅行社。本院依据(2012)朝民初字第287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宝鸡春晖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宝鸡春晖旅行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7718元及利息2217元,并承担诉讼费493元、执行费32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宝鸡春晖旅行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春晖旅行社银行存款3074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