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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付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付国,刘福轩,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郭付国,男,汉族,1971年出生。被执行人:刘福轩,男,汉族,1959年出生。被执行人:赵军,男,汉族,1970年出生。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上列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