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鄄执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张理旺、李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理旺;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鄄执字第246-5号申请执行人张理旺,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干部,住。被执行人李斌,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鄄城县工商局干部,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鄄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斌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斌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16×××28)每月发放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斌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收入帐户(帐号:16×××28)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李斌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账户收入89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92×××30)。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斌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收入帐户(帐号:16×××2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