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詹某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汪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詹某。被执行人汪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67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汪某、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