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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10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韦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107号原告陈某。原告韦某。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某。原告陈某、韦某与被告陈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忠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韦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韦某共同诉称:被告陈某是原告陈某的胞弟陈某的亲生女儿,1982年,原告陈某、韦某收养了当时刚满两岁的被告陈某,至今已有30年,原、被告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两原告为养大被告,付出了无数的心血和大量的金钱,尽量满足被告的要求。而被告对两原告却没有亲情,出嫁时的彩礼也都交给自己的亲生父母,出嫁后极少回家看望两原告。被告未支付过生活费给两原告,还经常找不同的借口向两原告要钱,甚至长期将两原告的房产证霸占。有一年被告向原告要了两万元,去年过年时被告又向原告要钱,原告没给,被告就不回家过年了。被告只是在今年原告起诉后才在中秋节给原告送了月饼,之前并没有送过。2012年2月17日,原告陈某因病住院,被告陈某不闻不问,反而对看望原告的亲戚、朋友恶语相向。为图谋原告的家产,未经两原告同意,被告将其女儿蒙莉入户到原告的户口上。被告现有房有车,过着富贵的小XX活,却否认其是二人养大的事实,对待两原告只有谋取财产之心,根本没有作为女儿应有的孝心和感恩的善心,而且自其出嫁后对两原告毫无养老送终的意愿和行动。现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被告不同意解除与两原告的收养关系。两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30年,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维持30年,不应轻易解除。原告曾于2012年7月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2)西法民一初字第1959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南宁市中院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了(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79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的案子,当事人再起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不应另行起诉,因此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是原告陈某的胞弟陈某的亲生女儿。1982年,原告陈某、韦某收养了当时约两岁的被告,并将被告户籍迁至两原告家庭落户,登记为两原告的女儿。2012年7月,两原告曾以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双方关系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2)西法民一初字第1959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两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了(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791号驳回两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2013年5月27日,两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陈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现原告仅在原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后起诉,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应裁定驳回两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忠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廖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