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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恢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荣成市崂山街道毕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与康建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崂山街道毕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康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崂山街道毕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康建波,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崂山街道毕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康建波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滕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