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许建军与王冬梅、吴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冬梅,许建军,吴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冬梅。委托代理人:程翔龙。委托代理人:陈善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建军。原审被告:吴海平。上诉人王冬梅因与被上诉人许建军、原审被告吴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商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冬梅以无履行能力不是上诉理由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冬梅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冬梅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由上诉人王冬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李 洁助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孙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