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596号原告田某甲,教师。被告田某乙,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璐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