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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法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甘法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王旺萍,女,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关家沟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北关。被执行人李双喜,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现住甘泉县关家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甘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双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双喜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旺萍之子李昕抚养费7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2013年7月10日被执行人李双喜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二项内容协议执行(2012年4月2日至2013年7月共1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务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审判员  杨 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延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