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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榴君,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依法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