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榴君,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依法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