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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刘静诉魏全、第三人刘曌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魏全,刘曌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24号原告刘静,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斌,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魏全,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第三人刘曌宇,女,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与被告魏全、第三人刘曌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7元,收取500元,由原告刘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