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侯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39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2013年2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本市长乐坊窦府巷44号3单元4楼东户(系其工作的本市长乐坊路“鲜鱼庄”饭店员工宿舍),趁宿舍内无人之机,将同住在此的被害人徐某某背包内现金2400元及月球牌移动电源1部(经评估价值94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移动电源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徐某某;被告人侯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徐某某2400元,并已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笔录、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家属积极退赔全部赔款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