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洪斌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40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长期吸毒,其多次从西安市火车站附近一彝族女子(身份不详)处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牟利供自己吸食毒品。2013年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祥和居小区2号楼2单元其住处向付小霞(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一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净重1.7克,从中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物证指认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牟利供自己吸食毒品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骆成兴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侯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