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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仲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徐启模与西安佰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模,西安佰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徐启模,男.被执行人西安佰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启模与西安佰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2)159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佰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本案案款共计31694.6元,执行费375元交至法院,本院已将全部案款31694.6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仲执字第0006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