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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吕某甲、吕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曲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曲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2012年10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转逮捕。现押曲周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乙。2012年10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转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曲检刑诉字(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近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撤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琰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30日晚上,曲周县马布村侯某庚因故到被告人吕某甲家街门口辱骂吕某甲母亲。2012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甲纠集自己家的兄弟吕某戊、吕某丙、吕海刚、吕某丁、吕某乙伙同其大姐吕某乙及其丈夫侯海增(在逃)、其二姐吕某己、其三姐吕某庚等人持铁锨、木棍到侯某庚家门外,被告人吕某乙等人在侯某庚家门外叫骂,侯海增用砖投侯某庚家街门,侯某庚持菜刀出来与吕某乙发生冲突,被告人吕某甲用铁锹打侯某庚脸部等处,后被人拦开。侯某庚被人扶到家中北屋台阶时死亡。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侯某庚系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并提供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人侯某甲、侯某乙、吕某甲、侯某丙、姚某证言,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吕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吕某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晚上,曲周县马布村侯某庚因故到被告人吕某甲家门口辱骂吕某甲母亲。次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等商议后,到侯家门外叫骂,进而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吕某甲用铁锹往侯某庚脸部捅了一下,后被人拦开。侯某庚被人扶到其家中北屋台阶时死亡。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侯某庚系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邯公(物)鉴(法)字(2012)126号鉴定结论书记载,侯某庚系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2、证人候丽波证明,2012年10月1日下午5点多,她听到门外有人叫骂并伴有砸门的声音。她看到门外面有四个女的在叫骂。她父亲侯某庚要出去,她拦住了。她父亲拿了把菜刀要出去,她又拦住了。这时她大爷吕某甲和她六爷爷来了,就同侯某庚夺刀。这时,吕延彬用铁锹往她父亲脸部捅了一下,侯某庚流血了,还有一个人朝我爹的头上敲了一棍子。后被人拦开了。3、证人袁某(元某)证明,2012年10月1日下午5点多,她和侯某丙家一起到她家。在过道里看到很多人,还有几个人在她家门洞里吵吵,她就和他们讲道理。到堂屋看到侯某庚在地上躺着,医生来了说人已经死了。4、证人吕某乙证明,2012年10月1日下午5点半左右,吕某甲打电话让他到吕某甲家。吕某甲说:“他母亲被侯某庚骂了,得出这气。”经商议后,大家拿上铁锹、棍子出去了。到那后,吕某甲的姐姐们就开始骂,侯某庚拿着菜刀出来,侯海增上去和侯某庚夺刀,他们就到侯某庚家街门里了,吕某甲就拿着铁锹冲了进侯某庚家。之后的事,他就没看见。5、证人吕某丙、吕某丁、赵某甲、吕某戊、吕某己、吕某庚、侯新某证明,2012年10月1日17时许,他们与侯某庚发生争执的事实。吕某丙、吕某戊并证,吕某甲在争执中用铁锹朝侯某庚杵了一下。6、证人吕某甲证明,2012年10月1日下午,他到侯某庚家过道时,看见吕某甲姐姐在骂侯某庚,吕某甲还有他本家的弟兄们手里面都拿着铁锹和木棍,吕某甲大姐夫侯海增往侯某庚家大铁门上扔砖头,吕某甲二叔吕书胜正在拦着他们。吕某甲用铁锹往门里面打。吕书胜把他们拉开了,他看见侯某庚眼角有血,手里面拿着一把菜刀。他和侯某丙把侯某庚推到堂屋门口劝侯某庚,劝着劝着发现侯某庚脸色发黑,上不来气了。7、证人侯某丙证明,2012年农历八月十六傍晚,天已经黑了,他接到侯金玺的电话让去侯某庚家。他到侯某庚家中,见侯某庚在堂屋台阶上躺着,吕某甲、侯某庚妻和女儿都在场。农历八月十五日侯某庚酒后骂吕某甲母亲。8、证人姚某证明,2012年农历八月十五日,侯某庚到她家街门口骂她来,骂了不到两个小时。本村侯某戊劝侯某庚,没有劝住侯某庚。9、被告人吕某甲供述,2012年9月30日(农历八月十五),他听说侯某庚骂他母亲。第二天早上,他和大姐吕某乙、姐夫侯海增一起从安国回来。他母亲说,侯某庚在俺门上骂,把村主任侯志斌叫过来,侯某庚也不走。他听了这事很生气,给侯某庚大哥打电话让他说说侯某庚。他又找村主任侯志斌管事,没管下来。后他二姐吕某己、三姐吕某庚,大姐吕某乙、大姐夫侯海增先后来他家,大姐吕某乙不行,非要侯某庚给道歉。他叫上自己家的兄弟吕海宾、吕献宾、吕某戊、吕海刚、吕某乙就找侯某庚。吕某乙说,女的在前面骂,你们在后面,侯某庚要是说好话,他们就回来。要是不跟咱好说话,就打他一顿就走。后三个姐姐、她媳妇四人的在前,他、侯海增、他三姐夫、吕海宾、吕献宾、吕海刚、吕某戊、吕某乙在后面,走时还拿着铁锹、棍子。他们到侯某庚家过道口,见侯某庚在街门外站着拿着棍子,有人拉他,他回家了。他们还在街门骂,侯海增往他门上投了两砖,侯某庚又拿着菜刀出来,吕某乙上前冲着他说,他把她砍死吧,看他敢不敢。侯海增上前搂住侯某庚夺菜刀。他拿铁锹朝侯某庚左脸上杵了一下。有人拦开了,他们回家了。不一会,侯金喜来他家说,侯某庚死了。侯某庚死之前不知道他有病。10、被告人吕某乙供述,2012年9月30日晚上,她弟弟吕某甲接电话说是侯某庚酒后骂她母亲来。第二天早上,她、侯海增、吕某甲一起开车回到母亲家,二妹吕某己、三妹吕河英都在家,他们商量找个人说和一下,侯某庚向她母亲赔礼就算完,如果不来,他们去侯某庚家说道说道。后不见侯某庚来赔礼。吕某甲联系吕现刚、吕某丁、吕海刚、吕某乙到他家,她说,往侯某庚家去吧,女的在前边骂,男的都在后面,拿上铁锨,他们要是出来打架,男的再上。她、吕某己、吕河英、侯新燕先往侯某庚家走并拿着木棍。她们到侯某庚家门就冲侯某庚家骂,侯海增拿砖头往侯某庚门上投。侯某庚从家出来看了看后拿了根棍子要出来,他女儿拦住了他,他又从家拿了把菜刀出来。她说,河子,砍她吧。她丈夫侯海增上来和侯某庚夺刀,有人劝拦,她们就回去了。卷内还有证人侯某丁、侯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侯某戊、侯某己、崔某、张某甲、吕某辛、张某乙、柴某、范某证言,证人吕某壬、吕某癸、吕某子、王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曲周县公安局提取、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邯公(物)鉴(物证)字(2012)0641、92号鉴定结论书,二被告人户籍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因故与被害人侯某庚发生争执。争执中,致被害人诱发心脏病突发死亡,其行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依法应予变更。鉴于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该案案发系邻里纠纷引发,本院均对其从轻处罚。诉讼中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日常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危害,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吕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赵清霞审判员  袁章印审判员  苏庆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