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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芬芬申请宣告周军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孙芬芬。委托代理人李竹兵,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芬芬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军失踪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孙芬芬以被申请人被确定死亡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孙芬芬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芬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孙芬芬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淞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