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朋诉被告宋慈军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志审 判 员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谢 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