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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朋诉被告宋慈军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志审 判 员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谢 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