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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蓬勃与范述国、刘志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蓬勃,范述国,刘志平,昌邑市百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696号申请人周蓬勃。被执行人范述国。被执行人刘志平。被执行人昌邑市百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述国,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周蓬勃与被执行人昌邑市百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范述国、刘志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满良审 判 员 田洪伟审 判 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京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