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泽芹、刘成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泽芹,刘成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434号申请人:刘泽芹,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成鹏,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泽芹与被申请人刘成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成鹏所有的挂靠在临沂天翔运输有限公司鲁QBXX**-挂439R号重型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刘泽贞所有的鲁QLXX**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成鹏所有的挂靠在临沂天翔运输有限公司鲁QBXX**-挂439R号重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黎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