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海亚,徐东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470号原告梅海亚,女。被告徐东东,男。本院在审理梅海亚与徐东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海亚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梅海亚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梅海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梅海亚负担。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