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吕嘉瑄和王冬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合执字第00270号王冬晨:你与吕嘉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阜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吕嘉瑄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2013年5月3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吕嘉瑄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合计4094335.9元及,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3343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收款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1×××05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