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祝国锋与俞立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国锋,俞立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祝国锋。委托代理人:顾钟泽。被告:俞立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国锋诉被告俞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国锋撤回对被告俞立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