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北海╳╳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北海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北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XX。委托代理人:庞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北海XX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北海XX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全部欠款10000元偿清给申请执行人黄XX,申请执行人北海XX有限公司承担了本案执行费13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案字(2010)第099号仲裁裁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05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冯绵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一)项的规定: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