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沈建栋与姚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栋,姚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201号原告沈建栋。被告姚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栋与被告姚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建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沈建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怡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童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