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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粟双写与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双写,杨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285号原告粟双写,农民。委托代理人粟锦培(粟双写父亲),农民。被告杨柳,曾用名杨柳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粟双写与被告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粟双写在诉讼过程中以纠纷另行解决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粟双写以纠纷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双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粟双写申请撤诉依法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聂华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