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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大海与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海,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759号申请人郭大海。被执行人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郭大海与被执行人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现下落不明,为此经研究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瑞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