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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6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赵光平与安徽华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平,安徽华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636-1号申请执行人:赵光平,男,1957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华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礼,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赵光平与被执行人安徽华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华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61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江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