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759-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自觉将执行款汇至本院,现本案执行完毕,故应对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乳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乳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