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立民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金龙与赵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华,周金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立民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龙。上诉人赵建华与被上诉人周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赵建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相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