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奕配与严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奕配,严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徐奕配。被告:严海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奕配诉被告严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奕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奕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奕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徐奕配负担。审判员 余积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辰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