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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奕配与严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奕配,严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徐奕配。被告:严海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奕配诉被告严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奕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奕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奕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徐奕配负担。审判员  余积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辰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