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尚建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建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衡桃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建新,无业。200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6月25日因诈骗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9月8日因盗窃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建新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平、代理检察员于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尚建新在其女友魏某的租住处,发现魏某手机短信上显示,刘某给魏某的网银账户上打款150000元。尚建新因替他人升级网络游戏装备失败无力偿还,遂生盗窃之念。当日下午6时许,尚建新趁魏某在厨房做饭之机,从魏某挎包内拿出口令卡,利用其平时掌握的魏某的网银账号和支付密码,用客厅的电脑登陆魏某的网银账户,从该账户内转账人民币35000元到其在5173游戏交易平台的账户上。次日上午8时许,尚建新用同样方法窃取人民币15000元。后尚建新将该50000元赃款用于购买网络游戏装备偿还他人。2013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尚建新在魏某的租住处,趁魏某在厨房做饭之机,窃取其300元现金和手机卡、身份证。次日凌晨,尚建新在衡水市火车站东侧任君游网吧的电脑上登陆5173网,用魏某的身份证注册成功后,输入手机验证码,在魏某的网银账户内,通过快捷支付转账人民币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000元。同年1月21日凌晨,尚建新在衡水市中心街迅捷网吧采用同样方式窃取魏某网银账户人民币7000元。以上赃款尚建新均用于购买网络游戏装备。当日中午,尚建新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魏某人民币6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魏某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网银支付登陆IP地址列表、上网轨迹详细信息、业务协查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尚建新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建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尚建新退赔被害人魏姗姗经济损失人民币575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代 娜审 判 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寇晓梅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昊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