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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程宏彬、郭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程宏彬,郭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玉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代表人王汝顺,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程宏彬,男,1986年3月8日生,满族,住玉田县玉田镇大王庄村。被执行人郭树华,女,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玉田县玉田镇东关村。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程宏彬、郭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自愿撤销对(2011)玉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江审判员  赵学武审判员  樊广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