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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东执字第79-2号车辆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禤文艺,陈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禤文艺,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陈华文,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禤文艺与被执行人陈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华文有佳美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华文的佳美小型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淑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