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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胜邦铜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金冠铜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胜邦铜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金冠铜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有乐电气有限公司,黄立军,王华君,陈岳军,沈爱琴,陈光汉,潘菊华,陆迪明,陆渝元,陈官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北路23号。代表人:张惠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国祥,该支行行长助理。被告:慈溪市胜邦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史家村。法定代表人:黄立军,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0323713X被告:慈溪市金冠铜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马潭路村。法定代表人:陈官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有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三洋村。法定代表人:冯彩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黄立军。被告:王华君。被告:陈岳军。被告:沈爱琴。被告:陈光汉。被告:潘菊华。被告:陆迪明(系慈溪新城水泥制品厂业主)。被告:陆渝元。被告:陈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慈溪市胜邦铜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金冠铜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有乐电气有限公司、黄立军、王华君、陈岳军、沈爱琴、陈光汉、潘菊华、陆迪明、陆渝元、陈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90元,减半收取计994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94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李 骏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