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法执字第13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宋玉洁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2013-1336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洁,刘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法执字第1336-1号申请执行人宋玉洁。被执行人刘秀。申请执行人宋玉洁与被执行人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秀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玉洁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3000元诉讼请求,于2013年7月9日收到32000元,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