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罗建红与陈志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红,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罗建红。被执行人陈志。上述申请人罗建红与被执行人陈志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督字第9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1988元及利息。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天执字第2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 行 长 周辉跃执 行 员 聂洪祥执 行 员 袁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