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越法民二初字第14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黄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黄志民,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越法民二初字第1482-2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余关健。委托代理人:袁勇生,该办事处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华容,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中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被告黄志民和第三人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0元减半收取6735元,与财产保全费2500元及公告费125元均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曾东明审 判 员 鲍国雷代理审判员 陈伟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樊文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