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丹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庞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瑞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