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余福康与被告杜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福康,杜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余福康,男,汉族,1953年3月21日生,小学文化,浙江省绍兴县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被告杜志强,男,汉族,1971年9月9日生,大学文化,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子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福康与被告杜志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福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余福康承担2025元。审判员 李永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