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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余福康与被告杜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福康,杜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余福康,男,汉族,1953年3月21日生,小学文化,浙江省绍兴县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被告杜志强,男,汉族,1971年9月9日生,大学文化,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子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福康与被告杜志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福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余福康承担2025元。审判员  李永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