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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肖润明与佛山市南海欧麟瑰宝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韩沙沙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润明,佛山市南海欧麟瑰宝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韩沙沙家具经营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67号原告肖润明,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委托代理人李峰,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欧麟瑰宝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号44068200034**。投资人胡新红。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韩沙沙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企业注册号440681601**。原告肖润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欧麟瑰宝家具厂(以下简称欧麟瑰宝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韩沙沙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韩沙沙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244491.1)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肖润明以其已与被告欧麟瑰宝家具厂、韩沙沙家具经营部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润明与被告欧麟瑰宝家具厂、韩沙沙家具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肖润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润明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欧麟瑰宝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韩沙沙家具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肖润明负担。审 判 长  陈笑尘代理审判员  梁 菡代理审判员  潘伟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