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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济源煤炭公司与被告平桥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济源市红森煤炭有限公司(下称济源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祥润,济源煤炭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下称平桥电厂)诉讼代表人刘恭清,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蔡曙华,平桥电厂经理。原告济源煤炭公司与被告平桥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源煤炭公司诉称,2011年6月起,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双方约定待被告收到货物后即付清所有款项。2011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了价值为3469080.15元的煤炭,然被告除预先支付的100万元预付款外,再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货款。原告认为被告在收到原告依约供应的货物后应当支付货款,被告违约不予支付货款已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69080.15元及利息80985.82元(暂计算至2012年6月14日,剩余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平桥电厂辩称,2011年11月24日,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自2011年11月30日起解散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成立平桥电厂有限公司清算组,接管平桥电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至此,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清算程序。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清算组成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规定,通知了已知债权人,并于2012年1月20日在《信阳日报》上发布了《清算公告》通知所有的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本案原告根据清算组的通知,于2012年1月29日正式向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了债权。现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清算组正在对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清理程序仍在进行中,尚未终结。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被答辩人对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依法通过对信阳平桥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实现。被答辩人在向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于法无据。有鉴于此,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被告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与原告济源市红森煤炭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合同对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等均作出明确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了煤,被告除付部分货款外,尚欠原告2469080.15元货款未付。现原、被告双方为货款未还等问题酿成纠纷。另查明,2012年1月20日,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清算组在信阳日报上发布了《清算公告》,公告注明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议予以清算,现已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请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后于2012的11月14日在债权确认书上注明,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从2011年12月14日拖欠济源市红森煤炭有限公司货款2469080.15元至今未还。原、被告均在确认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原告将利息及利率计算时间及方法变更为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6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对经双方认可的拖欠原告货款2469080.15元应予支付。因不及时支付货款而给原告造成合理的利息损失,被告应当赔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自行清算行为,不能对抗原告依法提起诉讼主张其债权,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红森煤炭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469080.15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6月14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00元,由被告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亚萍审判员  张 晓审判员  陈政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