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94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权利,原告贾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生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