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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4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马金和与周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和,周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207号原告:马金和(曾用名马金合)。委托代理人:朱文彩,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晓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和与被告周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祀礼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