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蒋伟与阮成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阮成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253号原告:蒋伟。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成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诉被告阮成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本院依法收取712.50元,由原告蒋伟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搜索“”